关于开展2013年所得12万以上
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
厦门校区各位老师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个人2013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,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,均应于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,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度自行申报。
根据工作安排,本年度财务处将统一为在厦门市纳税的年所得12万以上且不存在需补缴税款情形的教工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。另有部分教工由于在学校之外有取得其他收入,按税务局通知须补缴税款的,学校无法代为申报,需本人自行前往厦门市地税局集美分局进行申报。财务处将于近日对无法代办需自行申报的老师以信件形式通知本人。请收到财务处信件通知的教工按信件通知要求在3月31日前进行申报。
财 务 处
2014年2月25日